【如楷張】評論
第 21 條 (工資之議定暨基本工資)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第 22 條 (工資之給付(一)-標的及受領權人)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因為給付原則應該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並非以「不定期給付」為原則。(個人淺見)
【旻洲】評論
想到公司薪水隨他開心哪日給就感到恐怖(我已經想到公司會用甚麼理由欠薪了XD)答案當然是B囉
【derek801204】評論
B 改為定期
【天天練一點】評論
想到公司薪水隨他開心哪日給就感到恐怖(我已經想到公司會用甚麼理由欠薪了XD)答案當然是B囉
【ym】評論
定期給付源則:勞動基準法 第23條(工資之給付~時間或次數)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勞動基準法 第27條(主管機關之限期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