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甲登山時遭無主野狗猛烈攻擊,徒手反抗無功,A 正好經過該地,甲為了自保,迫不得已,便不顧 A 之反對,逕自將 A 手中的名貴枴杖搶來防衛,將野狗擊退,但也打斷了 A 的枴杖。甲不成立毀損罪之理由為:
(A)甲可主張正當防衛
(B)甲可主張緊急避難
(C)甲可主張不具可罰之違法性
(D)甲可主張推測之承諾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1139
統計:A(829),B(8942),C(129),D(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刑法毀損屍體之規定、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正當防衛 vs.緊急避難

用户評論

yu-shan Tseng】評論

A.正當防衛不得對動物行為之主張

Kai Ming Tsai】評論

看到迫不得已就選緊急避難

jonnie924】評論

樓上別鬧了,都已經說無主野狗

天霸動霸TUA】評論

緊急危難通常會有無辜的第三人受侵害,就像本題A的財產法益。

L】評論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考上公務員之後就能畫畫了】評論

對無主之野狗-  緊急避難對有主,而主人沒有傷害他人之意圖 - 緊急避難主人指使惡犬傷人 - 正當防衛是現在有“人”對你進行不法之侵害才能視作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