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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28 憲法第二章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國家要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必須以緊急命令的方式來發布(B)國家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可以法律合理限制人民部分的自由(C)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只限於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 8 條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第 9 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 12 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第 13 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第 16 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第 17 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 18 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第 19 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28 憲法第二章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國家要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必須以緊急命令的方式來發布(B)國家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可以法律合理限制人民部分的自由(C)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只限於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第 9 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 12 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第 13 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評論主題】28 憲法第二章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國家要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必須以緊急命令的方式來發布(B)國家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可以法律合理限制人民部分的自由(C)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只限於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第 9 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第 10 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 12 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第 13 條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評論主題】33 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之規定,下列何者並非鄉(鎮、市)公所所屬一級機關之名稱?(A)隊 (B)局 (C)所 (D)館

【評論內容】

依據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一章 (節錄一段)第五條三、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 稱為隊、所、館。因此 (B)局 並非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所屬機關名稱

 (B)局 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的一級機關用之。

同樣是依據上述第五條內容

【評論主題】19 自治條例牴觸下列何者時,不會無效?(A)法律 (B)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C)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D)上級自治團體行政規則

【評論內容】

節錄地方制度法 第30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A)法律,無效

(B)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 ,無效(C)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無效

【評論主題】5 有關各地方立法機關制定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直轄市法規訂有罰則時,應報行政院核定後始得發布(B)直轄市法規未訂罰則者,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C)鄉(鎮、市)規約應先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 第二十六條(自治條例)節錄最後一段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