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小帥】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最低達多少比例,即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A)1/2(B)1/3(C)1/5(D)1/4。

【評論內容】

    大量   ===   何謂大量 ? 大30人  量先拆字 看到 10人 。

                            再延伸量的思考 。二個日 聯想到 200人(記住第一檻)

                           從 30以下  ---> 10人

                            30~200   1/3  20人

                           200~500 1/4   50人

                           500  上     1/5   80人

                         【大量      345   聽 258】  

                          60天  200 人 單一 100人

【評論主題】31.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公然侮辱罪(B)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為竊盜罪(C)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評論內容】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公然悔辱…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輕蔑行為,且行人知道自己的行為足以減損被害人的聲譽,還是執意使這些行為發生,具有侮辱他人的犯罪故意。

【評論主題】42 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多久?(A)9 年 (B)10 年 (C)12 年 (D)15 年

【評論內容】

第52條(聘僱”藍領”外國人期滿之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8、海洋漁撈 (漁工) 9幫傭看護 (看護) 10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工地外勞)è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屬重大工程者(工地外勞),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評論主題】26 勞動派遣是我國極為普遍的非典型勞動方式,不過直至 2019 年勞動基準法修正時才對之有所規範。請問下列論述何者不符合我國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A)派遣事業單位得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勞動契約 (B)

【評論內容】

Ø   勞動派遣最主要之特色為「僱用」與「使用」的分離。

意指à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要派單位(企業或政府機關),接受該要派單位指揮監督管理,提供勞務之行為。

【禁止企業將面試錄取的勞工轉掛至派遣公司,並明定要派單位應連帶負派遣勞工的職災補償責任。】

   第17條之1(派遣禁止之行為)

I.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第22條之1(派遣積欠工資勞工可轉要派單位給付)

           

第 63-1 條 (派遣職災時之抵充與損害賠償) 

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

【評論主題】24 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變形工時制度中,何者不須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例假?(A)二週變形工時制度 (B)四週變形工時制度 (C)八週變形工時制度 (D)所有變形工時制度均須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例假

【評論內容】

※ 各種變形工時 都要有例假,只是 四周變形 只要求在二周內(14天內完成二天休假)即可,餐飲、飯店都是這種。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二周變)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八周變)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四周變)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評論主題】16 對於調職的合法性判斷,雖我國學說與判決多以所謂的「調職五原則」進行判斷,但在民國 104 年修正勞動基準法時新增第 10 條之 1。除了將調職五原則立法化外,也增加了下列何者原先不屬於調職五原則

【評論內容】

就考法律內容不行嗎? 幹嗎沒事還要加考法令修訂的歷史…? 出題者真得太閒了。不爽

§10-1 勞工調職五原則… … 。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