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大芳】評論
就業服務法第46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三、下列學校教師:(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八、海洋漁撈工作。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
【烏拉拉~】評論
第 46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
【林小帥】評論
第52條(聘僱”藍領”外國人期滿之申請展延)聘僱外國人從事8、海洋漁撈 (漁工) 9幫傭看護 (看護) 10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工地外勞)è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有重大特殊情形者,雇主得申請展延,其情形及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工地外勞),其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