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幾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A)3 日
(B)5 日
(C)7 日
(D)1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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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蔡大芳】評論

就業服務法第56條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

烏拉拉~】評論

第 56 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