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5 依據就業保險法投保對象的規定,排除了某些人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排除參加公教人員保險的對象 (B)排除參加勞工保險的對象 (C)排除參加軍人保險的對象 (D)排除已領有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評論內容】
就業保險法
第 5 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A)或軍人保險(C)。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D)。→(B)排除參加勞工保險的對象→領取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受僱於二個以上雇主者,得擇一參加本保險。
【評論主題】11 下列對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規定之保護令敘述,何者正確?(A)被害人為未成年人,可由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B)被害人只能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不能聲請通常保護令(C)被害人為身心障礙者,只能由
【評論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0 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B);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C)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D),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A)。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CD)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評論主題】10 下列何者不是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辦理事項?(A)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B)提供被害人 24 小時緊急救援服務(C)提供被害人輔具諮詢服務(D)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
【評論內容】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B)、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D)、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A)。
七、追蹤及...
【評論主題】30 依據精神衛生法,下列關於精神醫療照護業務的敘述何者錯誤?(A)精神照護機構為保護病人安全,經告知病人後,得限制其活動之區域範圍(B)精神醫療機構為醫療之目的或為防範緊急暴力意外,得拘束病人身體或
【評論內容】
精神衛生法
(D)精神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或於病人住院時,僅應向其保護人說明病情及其應享有之權利→第 36 條
精神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或於病人住院時,應向其本人及其保護人(D)說明病情、治療方針、預後情形、住院理由及其應享有之權利等有關事項。
第 37 條
精神照護機構為保護病人安全,經告知病人後,得限制其活動之區域範圍 (A)。
精神醫療機構為醫療之目的或為防範緊急暴力意外、自殺或自傷之事件,得拘束病人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於特定之保護設施內(B),並應定時評估,不得逾必要之時間。
精神醫療機構以外之精神照護機構,為防範緊急暴力意外、自殺或自傷之事件,得拘束病人身體,並立即護送其就醫。
前二項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不得以戒具...
【評論主題】46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的規定,身心障礙者憑身心障礙證明,應給予何種程度的優待? (A)免費 (B)八折優待 (C)半價優待 (D)三折
【評論內容】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9 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或公設民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優待措施。
【評論主題】30 下列有關「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的說明,何者正確?(A)本法保障對象為未滿20歲之人 (B)對於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主管機關最遲應於3個
【評論內容】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A);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C)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第 64 條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B);必要時,得委託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
【評論主題】22 老人福利法有關老人經濟安全保障的措施,下列何者錯誤?(A)中低收入戶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B)失能程度經評估為極重度,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C)各項
【評論內容】
老人福利法
第 12 條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A)。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B)。
前二項津貼請領資格、條件、程序、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作業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 12-1 條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C)。
為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