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uanqunzhil】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41. 下列何者係屬錯誤之敘述? (A)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B)投標廠商未符合採購法第36條所定資格者,得以銀行或保險公

【評論內容】投標廠商未符合採購法第36條所定資格者(僅限於財力資格證明),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本法37條2項)。

【評論主題】5.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適法?(A)廠商繳納押標金後未參加投標,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予發還。(B)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特定資格。(C)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招標文件得明定原住民廠

【評論內容】B:廠商資格認定標準第5條,「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特定資格C:採購法第30條D: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  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評論主題】4.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招標文件規定何者適法? (A)差額保證金須於機關通知後3日內繳納 。 (B)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C)查核金額以上採購,得標廠商

【評論內容】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因此廠商資格是否能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應以招標文件載明允許為前提,並非機關不得拒絕,所以選項(C)內容錯誤。選項(A)、(B)及(D),係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及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來源:公共工程電子報

【評論主題】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資訊服務廠商作業,何者正確?(A)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B)底價應於開標前訂定。 (C)如為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評選優勝廠商後即辦理決標

【評論內容】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評論主題】4.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下列方式何者不是適法之方式? (A)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B)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評論內容】第 10 條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評論主題】141. 下列何者係屬錯誤之敘述? (A)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B)投標廠商未符合採購法第36條所定資格者,得以銀行或保險公

【評論內容】投標廠商未符合採購法第36條所定資格者(僅限於財力資格證明),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本法37條2項)。

【評論主題】141. 下列何者係屬錯誤之敘述? (A)履約期間逾1年之勞務採購,其以提供勞力為主,且工作內容重複者,以第1年之預算金額訂定資格條件。 (B)投標廠商未符合採購法第36條所定資格者,得以銀行或保險公

【評論內容】投標廠商未符合採購法第36條所定資格者(僅限於財力資格證明),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本法37條2項)。

【評論主題】5.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適法?(A)廠商繳納押標金後未參加投標,所繳納之押標金應予發還。(B)機關辦理巨額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特定資格。(C)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招標文件得明定原住民廠

【評論內容】B:廠商資格認定標準第5條,「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特定資格C:採購法第30條D:工程企字第09600182560號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  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一、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二、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三、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四、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文件規定不符。

【評論主題】4.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招標文件規定何者適法? (A)差額保證金須於機關通知後3日內繳納 。 (B)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C)查核金額以上採購,得標廠商

【評論內容】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因此廠商資格是否能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應以招標文件載明允許為前提,並非機關不得拒絕,所以選項(C)內容錯誤。選項(A)、(B)及(D),係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及政府採購法第37條第2項之規定。來源:公共工程電子報

【評論主題】5.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評選資訊服務廠商作業,何者正確?(A)準用採購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B)底價應於開標前訂定。 (C)如為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評選優勝廠商後即辦理決標

【評論內容】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評論主題】4.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下列方式何者不是適法之方式? (A)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B)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

【評論內容】第 10 條機關與評選優勝廠商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二、優勝廠商在二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