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rika】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3 重新規定地價係屬於下列何者之權限?(A)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B)中央政府 (C)行政院 (D)財政部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 第 15 條直轄市或縣(市)...

【評論主題】10 現行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之課徵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資遣費採定額免稅且列入薪資所得(B)實物所得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折算併入所得總額(C)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

【評論內容】

(A)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九類

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

(B)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二項

前項各類所得,如為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

(C) 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三項

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D) 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

【評論主題】12 甲於 109 年有三次贈與行為,第一次在 1 月贈與長子 200 萬元,第二次在 2 月贈與次子 100 萬元,第三次在 7 月贈與次子 150 萬元,請問甲 109 年第三次贈與應繳納之贈與稅

【評論內容】

第一次贈與200萬小於免稅額220萬 應納稅額=0

第二次贈與100萬:

[(200+100)-免稅額220]*10%=8萬

第三次贈與150萬:

[(200+100+150)-免稅額220]*10%=23萬

第三次應納稅額=23萬-前次已納8萬=1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