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加油!】評論
第1次贈與200萬->未超過220萬第2次贈與100萬->100-(220-200)x10%=8萬第3次贈與150萬->150萬x10%=15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9 條贈與稅按贈與人每年贈與總額,減除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扣除額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之:一、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十。二、超過二千五百萬元至五千萬元者,課徵二百五十萬元,加超過二千五 百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十五。三、超過五千萬元者,課徵六百二十五萬元,加超過五千萬元部分之百分 之二十。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依前項規定計算稅額,減除其已繳之贈與稅額後,為當次之贈與稅額。第 22 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元。
【Erika】評論
第一次贈與200萬小於免稅額220萬 應納稅額=0第二次贈與100萬:[(200+100)-免稅額220]*10%=8萬第三次贈與150萬:[(200+100+150)-免稅額220]*10%=23萬第三次應納稅額=23萬-前次已納8萬=15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