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4 申請人申請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為外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該文件於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該文件正本 (B)該文件於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並檢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4條
1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除出生、死亡、死亡宣告及初設戶籍登記之證明文件應留存正本外,其餘登記之證明文件,得以影本留存。
2 依前項規定提出之證明文件及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出具之委託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A),並檢附該文件正本;其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B),並檢附該文件正本/(C)內政部→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D)
3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D)
4 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者,得以相關機關通報文件留存;逕為初設戶籍登記者,得以職權調查之文件留存。
【評論主題】21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下列何者?(A)換領國民身分證 (B)換發國民身分證 (C)補領國民身分證 (D)補發國民身分證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57條
有戶籍國民年滿十四歲者,應申請初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
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滅失或遺失者,應申請補領。
經戶籍登記之戶,應請領戶口名簿。
戶籍法第58條
申請戶籍登記致國民身分證記載事項變更,應同時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毀損或更換國民身分證相片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應申請換領戶口名簿。
戶籍法第59條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期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及舊證失效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已領有國民身分證者,應於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期間換發新證。
戶口名簿全面換發之相關事宜,準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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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主題】7 出生於我國領域內之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就其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要件,得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
【評論內容】
出生於我國領域內之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就其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要件,得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
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
一、申請回復國籍或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暴配、死配有往來;扶養會面子女)規定申請歸化國籍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不適用本題情形)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C)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
【評論主題】43 下列有關原住民取用姓名之敘述,何者正確?(A)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B)原住民以漢人姓名登記者,應以姓氏在後,名字在前(C)原住民之漢人姓名,應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D)原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A);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姓名條例第3條
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B)。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姓名條例第4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C),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D)
臺灣原住民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
【評論主題】7 出生於我國領域內之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就其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要件,得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
【評論內容】
出生於我國領域內之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就其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要件,得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B)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
(C)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D)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00萬元者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
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
一、申請回復國籍或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暴配、死配有往來;扶養會面子女)規定申請歸化國籍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
【評論主題】7 出生於我國領域內之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就其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要件,得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
【評論內容】
出生於我國領域內之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就其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要件,得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A)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B)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2倍者
(C)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D)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00萬元者
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
活保障無虞,其規定如下:
一、申請回復國籍或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暴配、死配有往來;扶養會面子女)規定申請歸化國籍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內政部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