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沒有退路!】評論
(C) 原住民之漢人姓名,應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 錯在 應以,正確是 得以
【阿520】評論
姓名條例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
【阿摩520】評論
姓名條例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
【Tracy Noon】評論
姓名條例第1條第2項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A);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姓名條例第3條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B)。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姓名條例第4條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C),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D)臺灣原住民羅馬拼音之符號系統,由原住民族委員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