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5.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任(B)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兩次,於期初審議相關事項
【評論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C)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A)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第 5 條(B)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D)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評論主題】7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為了提升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依照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哪些服務?(甲)照顧者支持(乙)照顧者訓練與研習(丙)家庭關懷訪視
【評論內容】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一、臨時及短期照顧。二、照顧者支持。三、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四、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五、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評論主題】56. 依據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下列敘述何為者為非?(A)特殊教育之教材編選應保持彈性,依據學生能力、特質及需求,考量文化差異,結合學校特性及社區生態,充分運用各項教學設備、科技資
【評論內容】
(D)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考量系統性、銜接性及統整性,應由熟悉學生之特教個管教師(團隊合作方式),專業設計符合該生個別差異之適性課程,促進不同能力、特質及需求之學生有效學習
【評論主題】75.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任(B)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兩次,於期初審議相關事項
【評論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C)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A)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第 5 條(B)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D)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評論主題】7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規定,為了提升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依照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評估結果提供哪些服務?(甲)照顧者支持(乙)照顧者訓練與研習(丙)家庭關懷訪視
【評論內容】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一、臨時及短期照顧。二、照顧者支持。三、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四、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五、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評論主題】56. 依據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下列敘述何為者為非?(A)特殊教育之教材編選應保持彈性,依據學生能力、特質及需求,考量文化差異,結合學校特性及社區生態,充分運用各項教學設備、科技資
【評論內容】
(D)學校實施特殊教育課程,應考量系統性、銜接性及統整性,應由熟悉學生之特教個管教師(團隊合作方式),專業設計符合該生個別差異之適性課程,促進不同能力、特質及需求之學生有效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