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5.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任
(B)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兩次,於期初審議相關事項,並於期末檢討
(C)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二十一人,並由校長兼任召集人
(D)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之提案皆需經出席委員之半數同意方可通過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zhen_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C)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A)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第 5 條(B)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D)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用戶】zhen_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4 條(C)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校長就處室(科)主任代表、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遴聘之。(A)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第 5 條(B)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D)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