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cat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第 33 條1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 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2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 款服務。3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4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 ,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5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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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特殊教育法第 33 條1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 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2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 款服務。3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4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 ,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5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