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 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保險公司投保死亡保險 2,000 萬元,指定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訂約時其法定繼承人有妻丙,長子丁(已成年) 。嗣於契約存續期間,又得一女戊。隨後甲車 禍死亡,因甲留有債務

【評論內容】因保險契約訂定時有指定受益人之權利,亦有隨時契約變更受益人之權利,既然非具名指定,選擇類名指定「法定繼承人」,

【評論主題】6 我國保險業之組織,以下列何者為限? (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相互保險社 (B)保險有限公司或相互保險公司 (C)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保險合作社 (D)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或相互保險公司

【評論內容】第 6 條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第 7 條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評論主題】5 A 為金融機構,與 B 保險公司訂有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契約。於承保期間內,因所屬員工甲之 不誠實行為,至遭受損失新臺幣 1,000 萬元。A 請求 B 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B 抗辯:原告 未督促員工

【評論內容】第 1 條1.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評論主題】4 A 以自己價值 200 萬元之汽車投保車損險,約定保險金額為 150 萬元。嗣後於承保期間內,A 之汽車發生車禍,受有 100 萬元之損害,A 認為自己投保金額超過損害金額,保險人應全 額補償其損

【評論內容】價額200萬元,保額150萬元,爲不足額保險。第 77 條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之負擔,以保險金額對於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比例定之。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第 56 條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但本法就人身保險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1 A 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B 人壽保險公司訂立人壽保險契約,但在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中,故意隱匿自己為 B 型肝炎之帶原者。訂約後 2 個月, (1)若 A 即因肝癌身故。請問,B 公司 可否以 A

【評論內容】第 64 條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