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4 有關「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緩刑之效力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B)縱為緩刑宣告,亦不得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 (C)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曾因過失犯罪受有
【評論內容】有關「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44 有關「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緩刑之效力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B)縱為緩刑宣告,亦不得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 (C)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曾因過失犯罪受有
【評論內容】有關「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21 依現行規定,下列有關監察院之敘述何者正確?(A)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B)監察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C)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
【評論內容】依現行規定,下列有關監察院之敘述何者正...
【評論主題】26 關於地方公共設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地方居民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B)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地方居民無請求地方自治團體設置特定公共設施之權利 (C)地方自治團體得以公法或私法之形式
【評論內容】(A)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一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B)參照地方制度法第16條並沒有提及居民可以提出公共設施設置的權利
【評論主題】1 有關各國之地方政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可能純屬國家派出之官治機關 (B)可能在官治之外兼有自治機關之性質 (C)可能與中央政府間為官僚體制之科層節制關係 (D)地方政府之設置等同於地方自治
【評論內容】單一國:中央政府獨享主權而擁有最高統治權...
【評論主題】44 有關「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緩刑之效力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B)縱為緩刑宣告,亦不得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 (C)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曾因過失犯罪受有
【評論內容】有關「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44 有關「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緩刑之效力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B)縱為緩刑宣告,亦不得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道歉 (C)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曾因過失犯罪受有
【評論內容】有關「緩刑」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評論主題】21 依現行規定,下列有關監察院之敘述何者正確?(A)監察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B)監察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監察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C)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
【評論內容】依現行規定,下列有關監察院之敘述何者正...
【評論主題】26 關於地方公共設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地方居民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B)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地方居民無請求地方自治團體設置特定公共設施之權利 (C)地方自治團體得以公法或私法之形式
【評論內容】(A)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一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B)參照地方制度法第16條並沒有提及居民可以提出公共設施設置的權利
【評論主題】1 有關各國之地方政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可能純屬國家派出之官治機關 (B)可能在官治之外兼有自治機關之性質 (C)可能與中央政府間為官僚體制之科層節制關係 (D)地方政府之設置等同於地方自治
【評論內容】單一國:中央政府獨享主權而擁有最高統治權...
【評論主題】16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解除其職權或職務?(A)縣(市)議員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B)鄉(鎮、市)長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C)直轄市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達 6
【評論內容】(A) 縣(市)議員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評論主題】10 關於住民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是地方自治核心之一 (B)其理念以美國、英國為典型 (C)認為自治權非人民所固有,而係國家賦予 (D)強調住民之自我統治與自我實現
【評論內容】
(C)認為自治權非人民所固有,而係國家賦予地方自治有以下四種學說:1.固有權說:
(1)地方團體之自治權係固有之權力,是先於憲法、先於國家而存在,憲法對地方自治權僅有確認的意義,主要在保障地方自治權,減少國家對地方自治團體之干預。
(2)本說主張地方自治團體雖存在於國家之中,為構成國家的部分構成要素,但其享有的地方自治權乃是地方固有的權利,而非來自於國家的賦予。2.承認說: (1)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人格,是由國家所承認下才有存在的餘地,自治權是國家所賦予,並非地方自治 團體所固有。 (2)承認說雖較能解釋近代各國法制之實務經驗,但此說將地方自治團體完全置於國家之附屬地位,對地方自治權限之保障非常薄弱,故惟多數民主國家所不採。3.人民主權說: (1)此說盛行於二次世界大戰後之日本,主張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之存在,均以保障人權為終極目標;甚至強調以個人為中心,進而導出地方優越原則,在權限分配上,宜採地方優先的上昇分配方式。 (2)此說發展之極致,即為近年直接民主、住民自治、公民參與等各種主張與論述,對於地方自治未來之演變與發展,實值另眼觀察。4.制度保障說: (1)此說創始於德國威瑪憲法之自治條款,強調地方自治是受國家憲章所保障之制度,享有免受廢除及實質掏空的保護,立法者雖然有權透過法律設計受保障制度之相關內容,但有其界限。 (2)地方自治是國家憲法所保障,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區域內的事務,得依其意思及責任實施自治之權,任何否定地方自治本質內容之法律,均屬違反國家憲法。我國是採制度保障說可以參照釋字498號
釋字第498號解釋: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