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解除其職權或職務?
(A)縣(市)議員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B)鄉(鎮、市)長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C)直轄市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達 6 個月
(D)縣(市)長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 6 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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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susanho6726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第80條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

【用戶】Oscar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 縣(市)議員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