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艾蓮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雖地方制度法 第70條規定中央不得轉嫁經費,但隨之71條又說明中央有權利介入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規劃。第 70 條1. 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擔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之項目。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2.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辦理其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3. 第一項費用之區分標準,應於相關法律定之。第 71 條1.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2. 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者,行政院或縣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減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