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權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政府得視自治財政需要,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或附加稅課
(B)地方收入來源包含稅、規費、工程受益費及罰鍰等
(C)直轄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 徵收
(D)地方自治團體財政自主權受憲法之制度性保障,故中央不得介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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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jerry chen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釋字550在不侵犯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健保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用戶】艾蓮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雖地方制度法 第70條規定中央不得轉嫁經費,但隨之71條又說明中央有權利介入地方自治團體之財政規劃。第 70 條1. 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擔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之項目。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2.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辦理其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3. 第一項費用之區分標準,應於相關法律定之。第 71 條1.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暨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2. 地方政府未依前項預算籌編原則辦理者,行政院或縣政府應視實際情形酌減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