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之時間達多久者,應解除其職權?
(A) 1 個會期
(B) 2 個會期
(C) 3 個會期
(D) 4 個會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學習,才有選擇權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解除其職務;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亦解除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