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下列何者係直轄市議員得兼任之職務?
(A)直轄市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總經理
(B)直轄市副市長
(C)所屬政黨主席
(D)私立高中專任教師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hia Zhen Ho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53條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

【用戶】狐獴吃芒果

【年級】幼兒園下

【評論內容】§53不得兼任其他公務員、公私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或其他民選公職人員,亦不得兼任各該政府、公所及其所屬機關、事業機構任何職務或名義但法律、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選人有前項不得任職情事者,應於就職前辭去原職,不辭去原職者,於就職時視同辭去原職,並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通知其服務機關解除其職務、職權或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