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關於住民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是地方自治核心之一
(B)其理念以美國、英國為典型
(C)認為自治權非人民所固有,而係國家賦予
(D)強調住民之自我統治與自我實現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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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Oscar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C)認為自治權非人民所固有,而係國家賦予地方自治有以下四種學說:1.固有權說:       (1)地方團體之自治權係固有之權力,是先於憲法、先於國家而存在,憲法對地方自治權僅有確認的意義,主要在保障地方自治權,減少國家對地方自治團體之干預。       (2)本說主張地方自治團體雖存在於國家之中,為構成國家的部分構成要素,但其享有的地方自治權乃是地方固有的權利,而非來自於國家的賦予。2.承認說:        (1)地方自治團體之法律人格,是由國家所承認下才有存在的餘地,自治權是國家所賦予,並非地方自治 團體所固有。        (2)承認說雖較能解釋近代各國法制之實務經驗,但此說將地方自治團體完全置於國家之附屬地位,對地方自治權限之保障非常薄弱,故惟多數民主國家所不採。3.人民主權說:       (1)此說盛行於二次世界大戰後之日本,主張國家與地方自治團體之存在,均以保障人權為終極目標;甚至強調以個人為中心,進而導出地方優越原則,在權限分配上,宜採地方優先的上昇分配方式。       (2)此說發展之極致,即為近年直接民主、住民自治、公民參與等各種主張與論述,對於地方自治未來之演變與發展,實值另眼觀察。4.制度保障說:       (1)此說創始於德國威瑪憲法之自治條款,強調地方自治是受國家憲章所保障之制度,享有免受廢除及實質掏空的保護,立法者雖然有權透過法律設計受保障制度之相關內容,但有其界限。       (2)地方自治是國家憲法所保障,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區域內的事務,得依其意思及責任實施自治之權,任何否定地方自治本質內容之法律,均屬違反國家憲法。我國是採制度保障說可以參照釋字498號釋字第498號解釋: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