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 關於合意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如無特殊約定,合意管轄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 (B)經當事人合意之管轄法院,即為專屬管轄法院 (C)為便利訴訟,當事人得以合意約定第二審管轄法院 (D)民事訴訟
【評論內容】民訴法第24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訴法第26條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合意管轄可以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和“併存的合意管轄”,看契約上載明的是“.....專由某某法院管轄”或“.....得由某某法院管轄”
【評論主題】1 甲起訴主張其與乙(住所地為 A 地)、丙(住所地為 B 地),三人在 C 地簽立借款契約書,約定由乙 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以丙為該借款連帶保證人,且自交付借款之日起 6 個月內,
【評論內容】民訴第12條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訂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特別審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