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00060380434】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3 甲、乙二人向丙、丁二人承租基地建築二層樓 A 屋,甲、乙分別共有 A 屋,丙、丁分別共有 A 屋座落之基地。下列共有物,何者並非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 (A) A 屋座落之基地 (B) A

【評論內容】民法§823Ⅰ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釋字358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固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惟同條項但書又規定,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不在此限 。其立法意旨在於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用,並避免不必要之紛爭。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各區分所有人利用該建築物所不可或缺,其性質屬於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七 日 (六一) 台內地字第四九一六六○號函,關於太平梯、車道及亭子腳為 建築物之一部分,不得分割登記之釋示,符合上開規定之意旨,與憲法尚 無牴觸。太平梯:即所謂消防...

【評論主題】10 下列關於合夥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A)民法第 681 條規定,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連帶負其責任,故債權人得選擇先向合夥人個人單 獨所有之財產求償。若有不足之額,再向合夥財產求償 (B)民法第

【評論內容】民法§681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A)(B)合夥人對合夥負補充性連帶責任,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由合夥人就其固有財產負擔清償責任故債權人應先就合夥財產求償,不能滿足債權時,始向合夥人單獨所有之財產求償(C)民法§668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合夥為契約,非權利主體,不如公司法人可單獨負擔債務(D)條文所謂「連帶」係指合夥人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部分,負擔連帶責任→與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補充性責任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