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下列關於合夥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
(A)民法第 681 條規定,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連帶負其責任,故債權人得選擇先向合夥人個人單 獨所有之財產求償。若有不足之額,再向合夥財產求償
(B)民法第 681 條,就合夥人就合夥對外所負之責任,採取併存主義
(C)依民法規定合夥債務,原則上為各合夥人之公同共有債務
(D)民法第 681 條所稱之連帶,係指合夥人與合夥財產之連帶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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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國考分母】評論

民法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

1000060380434】評論

民法§681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A)(B)合夥人對合夥負補充性連帶責任,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由合夥人就其固有財產負擔清償責任故債權人應先就合夥財產求償,不能滿足債權時,始向合夥人單獨所有之財產求償(C)民法§668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合夥為契約,非權利主體,不如公司法人可單獨負擔債務(D)條文所謂「連帶」係指合夥人間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部分,負擔連帶責任→與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補充性責任不同

MaggieLin】評論

第 681 條 合夥人之補充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