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分母】評論
民法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
【1000060380434】評論
民法§681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A)(B)合夥人對合夥負補充性連帶責任,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由合夥人就其固有財產負擔清償責任故債權人應先就合夥財產求償,不能滿足債權時,始向合夥人單獨所有之財產求償(C)民法§668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合夥為契約,非權利主體,不如公司法人可單獨負擔債務(D)條文所謂「連帶」係指合夥人間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部分,負擔連帶責任→與合夥人對合夥債務的補充性責任不同
【MaggieLin】評論
第 681 條 合夥人之補充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