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木梟】評論
(C) 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 2 年...
【Camilla】評論
(C) 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 2 ...
【不滅】評論
(C) 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 2 年內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民法第756條之2 第2項: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MaggieLin】評論
(A)第 756-1 條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B)(C) 第 756-2 條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D)第 756-3 條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