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1 下列有關人事保證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A)以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行為應對僱用人負賠償責任者為限 (B)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 (C)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 2 年內可得報酬之總額
【評論內容】
(A)第 756-1 條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B)(C) 第 756-2 條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D)第 756-3 條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評論主題】19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何人選定之?(A)遺囑管理人 (B)親屬會議 (C)繼承人 (D)檢察官
【評論內容】第 1211 條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評論主題】11 下列關於承攬法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A)法定抵押權之設定,係為擔保承攬關係報酬額 (B)承攬契約以書面定之者,關於法定抵押權之登記,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C)法定抵押權之標的,限於工作所附
【評論內容】
第 513 條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A),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C),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D)。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B)之。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評論主題】5 甲經營出租冷凍設備,乙在民國(下同)106 年 3 月 1 日向甲承租設備一套,為期 1 個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約定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之,租賃期間屆滿,乙未支付租金。乙於 107 年
【評論內容】
(A)第 127 條左列各★★★★,...
【評論主題】15 下列關於解除權與撤銷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二者均屬形成權 (B)二者均適用於一切法律行為 (C)前者限於法律所規定;後者則包含約定與法定 (D)原則上二者均不溯及既往
【評論內容】解除權與撤銷權的差異 : 解除權可能是當...
【評論主題】10 下列關於合夥人責任之敘述,何者正確?(A)民法第 681 條規定,合夥人對於合夥債務,連帶負其責任,故債權人得選擇先向合夥人個人單 獨所有之財產求償。若有不足之額,再向合夥財產求償 (B)民法第
【評論內容】第 681 條 合夥人之補充連帶責任...
【評論主題】8 下列關於買回之敘述,何者正確?(A)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 5 年,超過 5 年者,買回之約定無效 (B)買回之價金,當事人得以特約定之 (C)買回之費用,原則上由買受人與買回人共同負擔 (D)買受人
【評論內容】
第 379 條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第 380 條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第 381 條買賣費用由買受人支出者,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之。買回之費用,由買回人負擔。第 382 條買受人為改良標的物所支出之費用及其他有益費用,而增加價值者,買回人應償還之。但以現存之增價額為限。第 383 條買受人對於買回人,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評論主題】1 下列關於危險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A)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僅一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B)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
【評論內容】
(A) (B)第 266 ...
【評論主題】24 被繼承人甲生前欠國稅局稅金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被繼承人甲生前又向債權人乙借貸 1,000萬元,甲乙間之法律關係為一般債權債務關係,被繼承人甲死亡時,留下遺產 1,200 萬元,繼承人
【評論內容】第 1158 條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
【評論主題】19 甲無權占有他人土地 A,並在其上蓋一違章工廠 B,並將 A、B 出賣並移轉乙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得移轉登記 B 之所有權予乙(B) B 遭丙無權占有,乙不得享有占有之保護(C)甲如
【評論內容】實務向來認為違章建築得為交易客體,但因其...
【評論主題】5 下列關於死因贈與之敘述,何者正確?(A)因贈與人死亡而成立之贈與,稱為死因贈與(B)性質上為有附款之贈與(C)須經公證,始生效力(D)受贈人因不法侵害贈與人致死者,該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回之
【評論內容】
死因贈與
定義:贈與人與受★★★★★★406...【評論主題】11 下列關於分期付價買賣之敘述,何者正確?(A)分期付價買賣之標的,民法並無限制,故動產、不動產或權利均得為之 (B)分期付價之買賣,民法規定如買受人解除契約時,出賣人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惟其扣留之
【評論內容】
第 389 條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第 390 條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出賣人於解除契約時,得扣留其所受領價金者,其扣留之數額,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賠償額。
【評論主題】14 下列關於動產善意取得之敘述,何者正確?(A)動產善意取得之規定,於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適用之 (B)受讓人於因指示交付而受讓動產之占有,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為善意者為限,始得主
【評論內容】
第 948 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C)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占有改定)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B)第 949 條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D)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第 951 條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A)
【評論主題】1 下列關於附條件法律行為之敘述,何者正確?(A)所附之解除條件,若於約定時已經不成就,法律行為無效 (B)所附之停止條件,若於約定時已經不成就,視為無條件 (C)所附之解除條件,若於約定時已經成就,
【評論內容】已成就之停止條件: 同未附條件已成就之解除條件: 無效確定不成就之停止條件: 無效確定不成就之解除條件: 同未附條件
【評論主題】2 民法第 248 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該定金之性 質為: (A)解約定金 (B)證約定金 (C)成約定金 (D)違約定金
【評論內容】定金之性質,因其作用之不同,通常可分為: 證約定金 : 為證明契約之成立所交付之定金成約定金 : 以交付定金為契約成立之要件違約定金 : 以定金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解約定金 : 為保留解除權而交付之定金,即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立約定金(猶豫定金) : 在契約成立前交付之定金,用以擔保契約之成立
【評論主題】18 甲證券公司高薪聘請乙擔任理財投資協理,並要求乙出具人事保證;乙遂央請其父丙與甲公司訂立書面人事保證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丙間所成立之人事保證契約,主要係為擔保乙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
【評論內容】
(B)第 756-9 條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第 739-1 條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第 742 條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評論主題】14 甲在網站上,看到乙欲出賣一幅名畫,便在某年 7 月 3 日上午寄信給乙,表示願意依標價購買,該信件在同年 7 月 6 日送達,惟甲在同年 7 月 5 日因意外事故死亡,甲所為購買名畫之意思表示
【評論內容】第 95 條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評論主題】4 甲所有 A 土地及建造於 A 地上之 B 屋。甲將 B 屋出售予乙,並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後,就房屋得使用期限內,甲、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A)視為有法定地上權關係 (B)推定有法定地上權關係 (
【評論內容】第 425-1 條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評論主題】7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社團之社員總會權限?(A)開除社員 (B)任免董事 (C)變更章程 (D)法人登記
【評論內容】第 50 條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一、變更章程。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
【評論主題】12 下列關於契約成立之敘述,何者錯誤?(A)要約交錯 (B)要約與意思實現 (C)要約與承諾達成一致(D)要約與要約引誘達成一致
【評論內容】意思表示一致之方法:(1) 要約與承諾一致: A. 要約:要約人以訂立一定契約為目的,為喚起相對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 B. 承諾:要約受領人(相對人)對要約人所為欲以要約內容為內容而訂立契約之意思表示。(2) 要約交錯:當事人偶然的互為要約,而其內容完全一致。(3) 意思實現:於承諾無須通知之情形,於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契約即成立。(民法第161條)
【評論主題】8 下列關於契約成立之敘述,何者正確?(A)除非當事人間特別約定,否則契約不可因交錯要約而成立 (B)民法第 161 條第 1 項規定,依習慣承諾無須通知者,在相當時期內,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其契約
【評論內容】意思表示一致之方法:(1) 要約與承諾一致: A. 要約:要約人以訂立一定契約為目的,為喚起相對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 B. 承諾:要約受領人(相對人)對要約人所為欲以要約內容為內容而訂立契約之意思表示。(2) 要約交錯:當事人偶然的互為要約,而其內容完全一致。(3) 意思實現:於承諾無須通知之情形,於有可認為承諾之事實時,契約即成立。(民法第16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