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nny】評論
證約定金:證明契約成立所交付之定金成約定...
【林梅文】評論
定金的種類因作用不同分為:證約定金、成約...
【Jia Yuan Wang】評論
1.證約定金:以定金之交付作為「證明」契約已成立。規定於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2.成約定金:以定金之交付作為契約之「成立要件」,民法就此未明文規定。若僅有當事人間之合意,而未交付定金者,契約仍未成立。參考https://law-note.blogspot.com/2019/03/blog-post_36.html?m=1
【MaggieLin】評論
定金之性質,因其作用之不同,通常可分為: 證約定金 : 為證明契約之成立所交付之定金成約定金 : 以交付定金為契約成立之要件違約定金 : 以定金為契約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擔保解約定金 : 為保留解除權而交付之定金,即以定金為保留解除權之代價立約定金(猶豫定金) : 在契約成立前交付之定金,用以擔保契約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