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nren】評論
選項(A)錯誤,A屋及B地均為獨立之不動★...
【徐易呈】評論
B)一、 繼承不動產權利如不辦理登記對權益有何影響?(一)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辦理繼承登記,將被處以罰鍰:土地 總登記後,土地權利有移轉、分割、合併、設定、增減或消滅時,應為 變更登記。繼承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 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土 地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參照)。(二)不能處分所繼承之不動產權利: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 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參照)。故繼承 人如不辦理繼承登記,即不能出售所繼承之不動產或向銀行抵押貸款, 將影響自身財產權益。(三)將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管理十五年期滿仍未辦理繼承...
【RRR】評論
(D)選項:是用民法第425-1的推定租賃關係而非民法第425條的適用
【17】評論
第 425-1 條 (土地所有人與房屋所有人之租賃關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