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與法律行為效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民法第 128 條所稱之請求權可行使時,係指行使該請求權無障礙時而言,單純當事人主觀上不 知可行使權利,並非請求權可行使之障礙
(B)時效不完成係指一定行為之發生,將導致時效不完成,且嗣後將重新起算時效
(C)無權處分之效力未定,應以物權行為效力未定,債權行為應屬有效
(D)無權代理之效力未定,則無權代理所為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屬效力未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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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Wu Jia Shan】評論

民法上所謂時效,係指一定之事實狀態繼續達...

研究僧 Anos】評論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607號★★:...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民法的時效制度規定在民法總則編第一...

林梅文】評論

(A)民法第 128 條所稱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