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下列關於危險負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僅一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B)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已 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返還
(C)甲出賣自己之 A 車於乙,雙方締結買賣契約,約好 3 日後一手交車一手交錢;孰料,締約隔天 A 車被因地震倒塌的圍牆壓毀,由於不可歸責於甲,故甲仍得向乙請求價金
(D)甲出賣自己之 A 車於乙,雙方締結買賣契約,約好 3 日後一手交車一手交錢;孰料,締約隔天 乙試車時不慎撞毀 A 車,由於可歸責於乙,故甲仍得向乙請求價金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4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不滅】評論

(A)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僅一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B)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請求返還 (C) 甲出賣自己之 A 車於乙,雙方締結買賣契約,約好 3 日後一手交車一手交錢;孰料,締約隔天 A 車被因地震倒塌的圍牆壓毀,由於不可歸責於甲,故甲仍得向乙請求價金 (D) 甲出賣自己之 A 車於乙,雙.....看完整詳解

國考分母】評論

A.他方仍應給付剩下部分B.應依不當得利,...

MaggieLin】評論

(A) (B)第 266 ...

17】評論

第 266 條 (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主義)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