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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513條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修正前之民法第五百十三條,長久以...
【MaggieLin】評論
第 513 條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A),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C),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D)。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B)之。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