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甲乙為適用法定財產制之配偶。甲為減少乙將來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 2018 年將時價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婚後財產 A 屋,贈與並移轉 A 屋所有權於知情之丙。甲乙於 2022 年離婚 時,甲有婚後財產時價 800 萬元,乙有婚後財產時價 1100 萬元,丙所有之 A 屋價值 2200 萬元。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為 300 萬元
(B)甲得向乙請求分配 150 萬元
(C)甲乙雙方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為 1900 萬元
(D)乙得向丙請求返還 5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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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評論

1. 1030-3第一項 法定財產制消滅...

17】評論

第 1030-3 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之追加計算)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之婚後財產。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分配權利人於義務人不足清償其應得之分配額時,得就其不足額,對受領之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內請求返還。但受領為有償者,以顯不相當對價取得者為限。前項對第三人之請求權,於知悉其分配權利受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 1030-4 條 (婚後財產與追加計算財算之計價基準)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