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甲、乙二人向丙、丁二人承租基地建築二層樓 A 屋,甲、乙分別共有 A 屋,丙、丁分別共有 A 屋座落之基地。下列共有物,何者並非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
(A) A 屋座落之基地
(B) A 屋之太平梯
(C) A 屋之亭子腳
(D) A 屋之共有車道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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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國考分母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乃指共有...

【用戶】1000060380434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823Ⅰ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釋字358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固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惟同條項但書又規定,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不在此限 。其立法意旨在於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用,並避免不必要之紛爭。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各區分所有人利用該建築物所不可或缺,其性質屬於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內政部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一月七 日 (六一) 台內地字第四九一六六○號函,關於太平梯、車道及亭子腳為 建築物之一部分,不得分割登記之釋示,符合上開規定之意旨,與憲法尚 無牴觸。太平梯:即所謂消防...

【用戶】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5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