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下列關於買回之敘述,何者正確?
(A)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 5 年,超過 5 年者,買回之約定無效
(B)買回之價金,當事人得以特約定之
(C)買回之費用,原則上由買受人與買回人共同負擔
(D)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時,買回之約定失效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評論

(A)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 5 年,超過 5 ★★...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依民法第379條380條出賣人於買...

MaggieLin】評論

第 379 條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返還其所受領之價金,而買回其標的物。前項買回之價金,另有特約者,從其特約。原價金之利息,與買受人就標的物所得之利益,視為互相抵銷。第 380 條買回之期限,不得超過五年,如約定之期限較長者,縮短為五年。第 381 條買賣費用由買受人支出者,買回人應與買回價金連同償還之。買回之費用,由買回人負擔。第 382 條買受人為改良標的物所支出之費用及其他有益費用,而增加價值者,買回人應償還之。但以現存之增價額為限。第 383 條買受人對於買回人,負交付標的物及其附屬物之義務。買受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標的物或標的物顯有變更者,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