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分母】評論
學說上即認為定金契約之性質為要物契約,蓋...
【17】評論
第 248 條 (收受訂金之效力)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第 249 條 (定金之效力)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