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1000060382233】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50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 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 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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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59 條1. 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2.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一併徵收之土地,須與原徵收土地同時標售時,適用前項之規定。3. 前二項規定,於區段徵收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47 甲、乙、丙三人共有 A 地,甲之應有部分為五分之三,乙與丙之應有部分分別為五分之一,今甲欲將 A 地無償設定地上權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單獨將 A 地無償設定地上權予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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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第 3 條三、本法條第一項所定處分,以有償讓與為限,不包括信託行為、交換所有權及共有物分割;所定變更,以有償或不影響他共有人之利益為限;所定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以有償為限。前項有償讓與之處分行為,共有人除依本法條規定優先購買外,不得為受讓人。

【評論主題】43 甲、乙、丙、丁、戊為 A 地之共有人,其應有部分各為五分之一。依共有土地之處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 (B)縱使丙、丁不同意,甲、乙、丙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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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1.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2.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3.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4.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5.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6.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評論主題】40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林地不得私有 (B)礦地不得私有 (C)因繼承而取得水源地之外國人,應於繼承發生日起 3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 (D)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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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14 條 (不得為私有土地)1.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五、公共交通道路。六、礦泉地。七、瀑布地。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九、名勝古蹟。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2.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評論主題】22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4 之規定,有關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 (B)配偶、直系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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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4 條1.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2. 買受人依前項但書後段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其申請核准方式、應檢附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3.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並不得接受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第一項及前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