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4 之規定,有關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
(B)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不在此限
(C)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
(D)買受人依第一項但書後段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 2 年以一戶(棟)為限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計算中-1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1000060382233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平均地權條例 第 47-4 條1. 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於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並不得自行或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但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間之讓與或轉售;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得讓與或轉售之情形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2. 買受人依前項但書後段規定得讓與或轉售之戶(棟)數,全國每二年以一戶(棟)為限;其申請核准方式、應檢附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3. 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除第一項但書規定外,不得同意或協助買受人將買賣契約讓與或轉售第三人,並不得接受委託刊登讓與或轉售廣告。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第一項及前項之買受人、銷售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者或相關第三人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