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無敵】評論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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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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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1) 法凡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含有一般性、普遍性,或基本性者,均得定名為法。現在所有法律中,定名為法者佔最多數,如民法、刑法、公司法等。如教育基本法為法律位階。(2) 律「律」含有正刑定罪之義,多屬軍事性質之罪刑,較為嚴峻,現已不多用,如已經廢止之「戰時軍律」。(3) 條例一般就法律已規定事項而為特別規定者,或暫時規定,或為補充規定,或就特殊事項規定者,得定名為條例。如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4) 通則凡法律所規定的事項,僅為原則性或共同性的,尚須根據這種法律,以分別制定個別法規者,得定名為通則,如地方稅法通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