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uhsuan】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1 110 年度甲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扶養未成年兒子一人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胞妹一人,有關保險費資料如下(均取具合法憑證),試問當年度若甲申報戶採列舉扣除,則其可申報保險費扣除金額為多少?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評論主題】40. 獨資及合夥企業投資者對企業的盈餘應如何課稅?(A)兩者均要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B)兩者均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C)獨資者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合夥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D)合夥者要申報個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評論主題】14.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房屋或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幾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14-4條 第2款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

【評論主題】47. 下列何者不屬於視同銷貨?(A)營業人自己銷售貨物(B)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C)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D)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評論內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評論主題】24. 某甲之課稅遺產淨額為六千五百萬,其應納之遺產稅為?(A)五百萬 (B)六百萬(C)六百五十萬 (D)七百二十五萬

【評論內容】遺產稅淨額課稅級距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評論主題】48. 松下先生為經常居住在高雄的日本人,將其坐落在台中及台北的小套房,贈與住在板橋的我國居民小美,請問松下先生應向下列哪個機構,申報贈與稅?(A)中區國稅局 (B)北區國稅局 (C)台北國稅局 (D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2項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評論主題】26. 有關遺產與贈與稅法課稅原則,下列何者正確?(A)二者均為屬人主義(B)二者均為屬地主義(C)二者均為屬人兼屬地主義(D)遺產稅為屬人主義,贈與稅為屬地主義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1.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評論主題】36.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及罰鍰為下列何者,財政部將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A)未提起行政救濟者,個人為100萬(B)提起行政救濟者,個人為200萬(C)未提起

【評論內容】稅捐稽法第24條第3項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或稅捐稽徵機關未實施第一項第一款前段或第二款規定之稅捐保全措施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23. 依稅捐稽徵法,下列何種情形,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依法應徵收之稅捐,不得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A)經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提前稽徵(B)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財產之跡象(C)納稅義務人於稅捐法定徵收日期前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第25條1.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依法應徵收之稅捐,得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之。但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1. 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贈與稅者,應於法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其申請延長期限,如無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以多久為限?(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1.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評論主題】11 110 年度甲與配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扶養未成年兒子一人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胞妹一人,有關保險費資料如下(均取具合法憑證),試問當年度若甲申報戶採列舉扣除,則其可申報保險費扣除金額為多少?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評論主題】48. 松下先生為經常居住在高雄的日本人,將其坐落在台中及台北的小套房,贈與住在板橋的我國居民小美,請問松下先生應向下列哪個機構,申報贈與稅?(A)中區國稅局 (B)北區國稅局 (C)台北國稅局 (D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2項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臺北國稅局總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評論主題】47. 下列何者不屬於視同銷貨?(A)營業人自己銷售貨物(B)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C)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D)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評論內容】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評論主題】40. 獨資及合夥企業投資者對企業的盈餘應如何課稅?(A)兩者均要申報並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B)兩者均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C)獨資者要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合夥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D)合夥者要申報個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無須辦理結算申報,由稽徵機關核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評論主題】36.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及罰鍰為下列何者,財政部將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A)未提起行政救濟者,個人為100萬(B)提起行政救濟者,個人為200萬(C)未提起

【評論內容】稅捐稽法第24條第3項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或稅捐稽徵機關未實施第一項第一款前段或第二款規定之稅捐保全措施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26. 有關遺產與贈與稅法課稅原則,下列何者正確?(A)二者均為屬人主義(B)二者均為屬地主義(C)二者均為屬人兼屬地主義(D)遺產稅為屬人主義,贈與稅為屬地主義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1.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

【評論主題】24. 某甲之課稅遺產淨額為六千五百萬,其應納之遺產稅為?(A)五百萬 (B)六百萬(C)六百五十萬 (D)七百二十五萬

【評論內容】遺產稅淨額課稅級距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評論主題】23. 依稅捐稽徵法,下列何種情形,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依法應徵收之稅捐,不得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A)經納稅義務人自行申請提前稽徵(B)納稅義務人顯有隱匿財產之跡象(C)納稅義務人於稅捐法定徵收日期前

【評論內容】稅捐稽徵法第25條1.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依法應徵收之稅捐,得於法定開徵日期前稽徵之。但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1. 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贈與稅者,應於法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其申請延長期限,如無不可抗力或特殊事由,以多久為限?(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評論內容】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1.遺產稅或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前三條規定限期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之。

【評論主題】14. 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房屋或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幾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評論內容】所得稅法第14-4條 第2款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損失,得自交易日以後三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