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8.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設計,下列何者錯誤? (A)為了促進預防醫學 (B)為了落實轉診制度 (C)透過轉診,被保險人至各層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得享減免部分負擔 (D)提升醫

【評論內容】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3 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不經轉診需自行負擔更多費用

(C) 透過轉診,被保險人至各層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得享減免部分負擔    不包含急診

註:

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門診就醫時不論醫院層級,基本部分負擔費用均按診所層級收取 50元。持轉診單就醫後一個月內未逾四次之回診、門診手術後、急診手術後或住院患者出院後1個月內之第一次回診,及生產出院後6週內第一次回診,視同轉診,並得由醫院自行開立証明供病患使用,按「經轉診」規定收取部分負擔。同一療程,除了第一次診療需要部分負擔外,療程期間內都免除門診基本部分負擔(復健物理治療及中醫傷科除外)。

急診無優惠部分負擔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AB7DEEC190581C5B&topn=5FE8C9FEAE863B46

【評論主題】42.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下列何者非屬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之事項?(A)批號 (B)登錄字號 (C)用法及保存方法 (D)全成分名稱

【評論內容】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1.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評論主題】47.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關於保險人進行藥價調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得對具標準包裝之藥品訂定基本價及下限價 (B)下限價即最低調整價格,保險人於價格調整過程中調整前支付價格低

【評論內容】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15 條

保險人進行藥價調整時,得對藥品訂定基本價下限價。前項之基本價,規定如下︰      一、錠劑或膠囊劑符合藥物支付標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條件︰具標準包裝者(A),為新臺幣一點五元;具標準包裝且同時符  合國際 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以下稱PIC/S GMP)或屬原開發廠之品項者,為新臺幣二元。     二、符合PIC/S GMP之品項:

   (一)錠劑或膠囊劑,為新臺幣一點五元。

   (二)口服液劑,為新臺幣二十五元。

    ………………………列舉品項眾多,欲了解其他品項請查法條

 

第一項之下限價,指保險人對特定藥品劑型訂定之最低調整價格。於支付價格調整過程中,調整前支付價格高於下限價者,最低調整至下限價;調整前支付價格低於下限價者,不予調整(B)。其下限價格,規定如下︰

        一、錠劑或膠囊劑,為新臺幣一元。

        二、口服液劑,為新臺幣二十五元。

    ………………………列舉品項眾多,欲了解其他品項請查法條

 

前二項之基本價及下限價,不適用於下列品項:

      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大包裝品項之最小單位,本保險藥品代碼末二碼為99之品項。

      二、屬指示用藥之品項(C)

      三、因機動性調查或未申報、不實申報而調降支付價格未滿一年之品項。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基本價及下限價,經醫、藥專家認定之劑型或包裝不具臨床意義者,不適用之(D)。

【評論主題】23.有關藥事法對於藥品回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屬於依法認定之偽藥或禁藥,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於依法認定應回收 之日起一個月內收回市售品(B)屬於依法認定之

【評論內容】

整理至藥事法第80條和藥物回收處理辦法第2和3條

分級項目回收期限第一級偽藥、禁藥(A)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對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者。(B)一個月內第二級

以下三點在無造成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有發生重大損害的情況下屬第二級,否則屬第一級

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劣藥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二個月內第三級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D)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C)六個月內

【評論主題】29.有關醫療器材登錄及年度申報,下列何者錯誤?(A)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第一 等級之醫療器材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

【評論內容】(A)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第一 等級之醫療器材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    ------>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部分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品項實施登錄制度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1626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5 條

【評論主題】48.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對於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設計,下列何者錯誤? (A)為了促進預防醫學 (B)為了落實轉診制度 (C)透過轉診,被保險人至各層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得享減免部分負擔 (D)提升醫

【評論內容】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44 條

保險人為促進預防醫學、落實轉診制度,並提升醫療品質與醫病關係,應訂定家庭責任醫師制度。前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給付,應採論人計酬為實施原則,並依照顧對象之年齡、性別、疾病等校正後之人頭費,計算當年度之給付總額。第一項家庭責任醫師制度之實施辦法及時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43 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門診急診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居家照護醫療費用之百分之五。但不經轉診,於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門診就醫者,應分別負擔其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

→不經轉診需自行負擔更多費用

(C) 透過轉診,被保險人至各層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得享減免部分負擔    不包含急診

註:

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門診就醫時不論醫院層級,基本部分負擔費用均按診所層級收取 50元。持轉診單就醫後一個月內未逾四次之回診、門診手術後、急診手術後或住院患者出院後1個月內之第一次回診,及生產出院後6週內第一次回診,視同轉診,並得由醫院自行開立証明供病患使用,按「經轉診」規定收取部分負擔。同一療程,除了第一次診療需要部分負擔外,療程期間內都免除門診基本部分負擔(復健物理治療及中醫傷科除外)。

急診無優惠部分負擔https://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AB7DEEC190581C5B&topn=5FE8C9FEAE863B46

【評論主題】42.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下列何者非屬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之事項?(A)批號 (B)登錄字號 (C)用法及保存方法 (D)全成分名稱

【評論內容】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7 條1. 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評論主題】23.有關藥事法對於藥品回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屬於依法認定之偽藥或禁藥,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於依法認定應回收 之日起一個月內收回市售品(B)屬於依法認定之

【評論內容】

整理至藥事法第80條和藥物回收處理辦法第2和3條

分級項目回收期限第一級偽藥、禁藥(A)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對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者。(B)一個月內第二級

以下三點在無造成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有發生重大損害的情況下屬第二級,否則屬第一級

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劣藥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二個月內第三級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D)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C)六個月內

【評論主題】47.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關於保險人進行藥價調整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得對具標準包裝之藥品訂定基本價及下限價 (B)下限價即最低調整價格,保險人於價格調整過程中調整前支付價格低

【評論內容】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第 15 條

保險人進行藥價調整時,得對藥品訂定基本價下限價。前項之基本價,規定如下︰      一、錠劑或膠囊劑符合藥物支付標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條件︰具標準包裝者(A),為新臺幣一點五元;具標準包裝且同時符  合國際 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以下稱PIC/S GMP)或屬原開發廠之品項者,為新臺幣二元。     二、符合PIC/S GMP之品項:

   (一)錠劑或膠囊劑,為新臺幣一點五元。

   (二)口服液劑,為新臺幣二十五元。

    ………………………列舉品項眾多,欲了解其他品項請查法條

 

第一項之下限價,指保險人對特定藥品劑型訂定之最低調整價格。於支付價格調整過程中,調整前支付價格高於下限價者,最低調整至下限價;調整前支付價格低於下限價者,不予調整(B)。其下限價格,規定如下︰

        一、錠劑或膠囊劑,為新臺幣一元。

        二、口服液劑,為新臺幣二十五元。

    ………………………列舉品項眾多,欲了解其他品項請查法條

 

前二項之基本價及下限價,不適用於下列品項:

      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大包裝品項之最小單位,本保險藥品代碼末二碼為99之品項。

      二、屬指示用藥之品項(C)

      三、因機動性調查或未申報、不實申報而調降支付價格未滿一年之品項。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基本價及下限價,經醫、藥專家認定之劑型或包裝不具臨床意義者,不適用之(D)。

【評論主題】29.有關醫療器材登錄及年度申報,下列何者錯誤?(A)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第一 等級之醫療器材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

【評論內容】(A) 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第一 等級之醫療器材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    ------>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部分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品項實施登錄制度https://www.fda.gov.tw/TC/siteContent.aspx?sid=11626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