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7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專有部分使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A)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使用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B)住戶應依規約使用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C)住戶違反使用執照所載
【評論內容】
這個問題是關於公寓大廈中的專有部分(比如說你自己家裡的那塊地方)該如何使用的規定。讓我來解釋一下每個選項,然後指出為什麼D選項是錯誤的。(A) 這個選項說的是,住戶必須按照公寓的使用許可證(一種官方文件,說明這棟建築能用來做什麼)上所說的用途來使用他們的專有部分,不能隨便改變。這是對的。(B) 這個選項指的是,住戶必須根據公寓的規約(就是住戶之間約定的一套規則)來使用他們的專有部分,也不能隨便改變。這同樣是對的。(C) 如果住戶沒有按照使用許可證的規定來使用他們的專有部分,管理委員會(就是一個管理整棟大樓的小組織)有責任去制止這種行為。這也是正確的。(D) 這個選項說的是,如果住戶違反了規約的使用規定,而且在被管理委員會制止之後還不改正,管理委員會可以直接報告給司法機關(法院之類的地方)。這裡是有問題的。通常情況下,管理委員會會先採取其他措施,比如罰款或者其他內部解決方法,而不是直接報告給司法機關。直接報告司法機關是一種非常嚴重的做法,通常是作為最後的手段,而不是一個常規流程。所以,D選項錯誤的原因在於,它假設管理委員會會直接將違反規約的行為報告給司法機關,忽略了可能存在的其他解決步驟。
【評論主題】65.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嚴重毀損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重建時,有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後不依決議履行其義務者,下列何者得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
【評論內容】
好的,讓我用更簡單的話來解釋這個問題。想像一座公寓大樓遭受了嚴重的損壞,到了可能會危害到住在裡面的人的安全的程度。這時候,住在那棟大樓的人(我們稱他們為業主)會開會討論,決定是否要拆除這棟損壞的大樓,然後重新建一座新的。如果大家都同意重建,但是其中有一些業主不想按照大家的決定行動(比如說他們不想出錢,或者不想搬走),這時候,管理這棟大樓的一個團隊(我們稱之為「管理委員會」)就可以去法院要求,讓那些不願意配合的業主必須賣出他們的部分,以便重建工程能夠進行。所以,在這個情境下,管理委員會(A選項)是有權利去法院要求這樣做的。其他選項像是業主大會、其他住戶或是地基的所有者,在這種情況下並沒有這個權利。
【評論主題】60.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重建之敘述,何者錯誤? (A)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方可重建 (B)經三分之二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可重建 (C)配合都
【評論內容】
(C) 的敘述指出,在特定情況下,例如配合城市更新計畫進行重建⚠️,只需要得到部分業主的同意,可能是三分之二以上,就可以進行重建。這是因為城市更新計畫通常被認為對整個社區或城市的發展有益,因此可能會給予一定的彈性,不要求得到所有業主的同意就可以進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