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ric Hsieh】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4.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B)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得申請行政機關准為公示送達(C)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得

【評論內容】第 78 條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  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 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 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 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評論主題】6.依據行政罰法關於物之扣留程序,下列何者有誤:(A)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B)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其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行政訴訟保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C)對於物之扣留,應先命所有人等

【評論內容】第 36  條 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前項可為證據之物之扣留範圍及期間,以供檢查、檢驗、鑑定或其他為保  全證據之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評論主題】【題組】 ⑸達佩松(Dapsone)

【評論內容】最簡單的方法 只要看到"必要"兩字 幾乎都跟比例原則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