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姿瑩】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18.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若要作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決議,至少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多少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A

【評論內容】此題敘述,依教師法最新修正,已更改為: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若要作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決議,至少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