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姿瑩】評論
此題敘述,依教師法最新修正,已更改為: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若要作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決議,至少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胡凱婷】評論
2/3以上出席 2/3以上通過才可解聘停聘不續聘
【胡凱婷】評論
原本題目:18.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若要作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決議,至少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多少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修改成為18.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若要作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決議,至少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多少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
【陳冠甫】評論
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教學不力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長期聘任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般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