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若要作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決議,至少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多少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461
統計:A(1015),B(193),C(5344),D(11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教師法、性別平等、修正教師法條文

用户評論

吳姿瑩】評論

此題敘述,依教師法最新修正,已更改為: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若要作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決議,至少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胡凱婷】評論

2/3以上出席  2/3以上通過才可解聘停聘不續聘

陳冠甫】評論

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教學不力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長期聘任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一般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