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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存款保險條例 第十二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總統令修正第十二條條文)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指以下列存款為標的之保險:一、支票存款。 二、活期存款。 三、定期存款。 四、依法律要求存入特定金融機構之轉存款。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承保之存款。前項存款,不包括下列存款項目:一、外國貨幣存款。 二、可轉讓定期存單。 三、各級政府機關之存款。 四、中央銀行之存款。 五、銀行、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郵政機構、信用合作社、設置信用部之農會、漁會及全國農業金庫之存款。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不予承保之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