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 Lai】評論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天天】評論
監察院可行使彈劾
【OZAKI】評論
彈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