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諾莉】評論
行政罰與刑罰競合,採刑罰優先原則,只有刑罰不能達到目的或可替代之功能有限,始得再科行政罰。
【林志遠】評論
回應4樓,因為法官判罰金確定,故不得在科已同種類裁罰,但此題是因為緩起訴,因為檢察官認為你只要繳繳錢就可以不用起訴你,所以是沒有犯罪的,故在刑事上算是無罪的,故行政上可以處以罰緩,但要扣抵喔另外你您參考,剛好某天看到有介紹這個地方http://share.public.com.tw/Media/ShowContent.aspx?id=851
【陳致豪】評論
行政罰與刑罰所欲保護法益不同,因此可分別裁處,但是罰則種類不得相同,依此而論,同為金錢給付時,應扣抵。
【敏敏】評論
行政罰法第26條:1.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罰鍰與刑罰不得併罰。)2. 若刑事上為受刑罰,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可處罰鍰。)3. 行為若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 → 其支付之金額與提供之勞務,應於罰鍰內扣抵之。如:罰鍰10萬元+經命向公益團體支付5萬元 → 罰鍰只須繳5萬元;罰鍰10萬元+經命於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160 → 10萬元-(160小時*基本工資150)= 76,000元4. 若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或原緩刑之宣告經撤銷確定,則經第2項所為之裁處,由主管機關依受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罰鍰,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