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一 一】評論
民法第 976 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二、故違結婚期約者。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Same Law】評論
婚約:生死不明滿一年離婚:生死不明滿三年
【偽課員】評論
但羅女聽聞陳男訂婚後帶著前女友到日本遊玩,提出解除婚約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4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