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正取二謝謝阿!!就】評論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4 條本會任務如下:一、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等相關事項。(B)二、審議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輔導之年度工作計畫等相 關事項。(A)三、提供建構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與輔導工作資源配置之專業諮詢。(D)
【107應屆考上特教老師了!】評論
請問 (c)審議專業團隊與特殊教育諮詢會應遴聘之特教相關專業人員 是哪個單位負責的?
【未見就信,信心要有行動】評論
-特殊教育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第 2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接續「特殊教育法」第 5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前項諮詢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第一項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